厦门股权价值评估机构联系集慧
厦门,杏林2023-06-26 14:18:47
40 次浏览资产评估公司
公司名称:集慧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
具体地点:北京房山区辰光东路16号院青创大厦(全国总部
微信号:zcpg968
联系人:李先生
一、目前参考依据依旧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出台收费办法,发改委[2009]2914号。
相关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收费办法规定,资产评估收费分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二、所以地方相关部门有权限在此基础上进行指导基准价以及上下幅度。
例如西藏自治区的指导价:西藏自治区发布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收费办法,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结合西藏地区自身经济发展特点,经过反复研究,多方协商,联合发布了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执行的西藏地区资产评估的具体收费标准。其主要内容是:
①法定资产评估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法定资产评估实行市场调节价;
②、计件收费标准分为六档,按评估原值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100(含100)万元及以下为12‰;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为5‰;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为1.2‰;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为0.8‰;1亿元以上至10亿元(含10亿元)为0.16‰;10亿元以上为0.1‰。
③、计时收费标准分为四档,法人代表、总评估师:1000元/人.小时;合伙人、部门经理500元/人.小时;注册资产评估师300元/人.小时;助理人员200元/人.小时。
④、以上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标准,均为 高限价,资产评估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浮,但下浮幅度不超过30%。
每个地区的标准基本类似,基本都是 高限价 幅度限制。
三、各个资产评估机构的收费标准:
遵循发改委[2009]2914号文件通知下,遵守地方收费标准的规定下,可以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比如集慧的主要业务有企业资产评估、固定资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以及政府拆迁项目评估,每个都有收费标准,因为竞争与规定的 高限价关系,市面上的收费标准都比各个资产评估机构实际收费要高,比如100万的的评估额,12000元以下都属于合理的范围。
想起可以看集慧资产评估中心网站底部的收费标准,均可以在此基础上询价。
集慧具备财政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资质,是中评协会员。
公司严格遵守独立、公正、客观和严守客户机密的职业道德,有完善的各项专业服务质量标准体系,为社会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评估服务。
主要资产评估业务:企业价值评估、固定资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商标、软著、专利等知识产权、广告/宣传片/其他版权等)、厂房/养殖场/果树/苗圃等评估(含拆迁)、企业并购/收购评估、股权转让评估、技术入股、知识产权出资增资实缴注册资本等。
业务范围:北京,浙江-杭州、上海、天津、广东-深圳、山东-济南、河北-邯郸,江苏、安徽、江西、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新疆、内蒙古、陕西、宁夏、黑龙江、辽宁、吉林。
股权转让评估的法律规定
市场经济是以价值为中枢的现代经济,而资产评估为资本市场、资本运营、资产管理、价值管理提供了市场价值尺度,它的独立性、客观性、专业性形成了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公正性。在股权转让活动中,由于资产评估可以公正的证明股权价值,不仅是股权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也是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工作的重要参照。
资产评估,是股权转让中必不可少的股价前置程序,交易双方根据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进行后续转让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则通过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开展征税工作,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参照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应当报送的资料包括: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第十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个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对土地、房产、知识产权等资产进行评估,并在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2、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把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转让、合并的情况,如企业兼并、购买、出售、重组联营、股份经营、合资合作经营、担保等,以上行为都涉及到企业价值的评估问题,以便确定合资或转卖的价格。从税务处理的角度讲,为了企业壮大,同时保障国家税收,针对企业重组业务,法律规定,重组各方选择并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均需在申报纳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评估报告。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第四条,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3、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对于涉及国有资产的经济行为,包括股权转让在内,法律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4、一般而言,除上述情形外,中外合资公司股权转让、涉及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或其他特定情况,为验证拟转让股权的价值及交易价格的公允性,需进行审计和评估。纳税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对于需要资产评估的情形,应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同时对于如何确定交易价格以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风险应加强重视
联系电话:18500519308